深圳商報2020年03月02日訊 (記者鐘國斌)3月1日新《證券法》施行,完善了有關內幕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規定,細化并拓寬了內幕信息及內幕知情人的范圍。上交所近日制定發布了適用于含科創板在內滬市上市公司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指引》。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內幕信息登記管理的相關要求,及時向上交所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上市公司應當出具書面承諾,保證所填報內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內幕信息知情人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相關報送工作;保薦人、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內幕信息知情人相關報送規定及相應法律責任。
《指引》規定,上市公司發生諸如重大資產重組、高比例送轉股份、導致實際控制人或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權益變動、要約收購、發行證券、合并與分立、回購股份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指引的規定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信息。對于披露其他可能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上交所也可以要求其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上市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同時,上市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包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于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時向上交所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期間,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終止重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未披露標的資產主要財務指標、預估值、擬定價等重要要素的,應當于披露重組方案重大變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時補充提交相關檔案。
《指引》稱,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自記錄及補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上交所可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中的相關內容。
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上交所上市的,適用本《指引》規定。已上市紅籌企業已經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且符合境外上市地規則要求的,可以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