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如果喝酒后,到自己小區樓下挪車怎么算呢?我們來看近期湖南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一名男子酒后在小區內挪車被交警給予了行政處罰,然而男子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2月9日,湖南長沙市民張某和朋友吃飯飲酒后打車回家,因小區內通知將進行水改封閉施工,張某將停放在小區施工區域內的車輛駕駛至小區地下停車場入口位置。在移車過程中,小區保安與張某發生糾紛并報警。民警接警后趕赴現場,發現張某有酒駕嫌疑,遂將其帶至交警大隊做進一步調查。
根據交警對當事人張某進行的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初步結果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46毫克。而后來醫院的血液檢驗結果顯示,其體內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70.8毫克,達到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交警遂對張某采取了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2023年9月,長沙交警對張某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決定立案,經調查后,給予了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 溫海敏:張某不服這個處罰決定,他認為當時就是在小區內挪了個車,小區內的道路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不應當對他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他認為交警部門對于小區內的道路沒有行政執法權,所以他向我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小區內駕駛機動車輛,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70.8毫克,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長沙市交警支隊對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交警支隊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已經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最終,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短距離挪車無礙” 警惕認知誤區
在本案中,酒后在小區內挪車這一行為引發了不少討論。有人覺得小區屬于相對封閉區域,短距離挪車應該無妨;但也有人擔心,這可能會觸犯法律紅線。那么,喝酒后在小區里挪車,算不算是酒后駕駛呢?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涉案小區內的道路是不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提到的“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而關于“酒后挪車是否違法”的認知,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后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沒有從重處理情節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那么,當事人張某認為自己的行為也不應當遭到處罰的看法,是否成立呢?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 溫海敏:在這個案件中,按照“兩高兩部”文件的精神,雖然他(張某)具有醉酒駕駛的行為,但是在小區內短距離的挪車,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但是該行為仍然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所以雖然不用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是他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王平:一般認為就在這些地方,酒后挪車、短距離開車,仍然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公共安全仍然有一定的風險,所以還是觸犯相關規定的,應當受到處罰。酒后不開車,哪怕在自己家的門口。
酒后駕車發生事故概率為正常狀態下16倍
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看似安全,但老人、兒童活動頻繁,環境復雜程度不亞于公共道路。哪怕是極短距離的駕駛,也可能引發不可預估的危險。酒后挪車,實際上還是以個人的僥幸心理挑戰公共的安全底線。
據統計,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沒有飲酒情況下的16倍。來看近期發生的一組事故現場。
前些天,在湖南岳陽華容縣章華鎮的一個加油站前,一輛面包車在右轉進入加油站時轉彎不及,徑直沖過綠化帶并撞開一輛停放的紅色小車后,一頭撞上加油機底座水泥平臺才停下。所幸未撞上加油機,才未釀成更嚴重后果。交警趕到現場時發現,肇事面包車駕駛人白某身上散發著很重的酒氣,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存在醉駕嫌疑。隨后,交警將白某帶到醫院抽血送檢,其血檢結果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09.6毫克,屬于醉駕。
據白某交代,當天中午他和朋友午飯時喝了二兩多散裝白酒,下午出來辦事,本來坐在副駕駛位的白某看到朋友不熟悉路,竟然心懷僥幸代替朋友駕車。由于酒勁上頭,在進加油站加油時,白某本想踩剎車減速卻誤踩油門,導致面包車轉彎不及,失控沖進加油站釀成事故。白某因醉酒后車駕駛機動車引發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機動車駕駛證已被吊銷,且五年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因其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摩托車也是機動車,喝完酒同樣不能駕駛摩托車上路。在江西贛州,張某未戴頭盔醉酒駕駛摩托車撞向對向車輛,導致自己后腦勺受傷,對方手指骨折,兩車受損。隨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事發時體內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12毫克,屬于醉酒駕駛。據了解,摩托車駕駛員張某當天與朋友喝了二兩多42℃的白酒后,獨自駕駛摩托車回家釀成事故。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張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從這些喝酒后駕駛引發的事故可以看出,醉酒狀態下人的反應能力、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會大幅下降,因此,哪怕是極短距離的駕駛,也可能引發不可預估的危險。
在我國,醉駕入刑已有十多年的時間(2011年5月1日入刑)。據專家介紹,醉駕行為顯著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比如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就是其中之一。此外還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等情形。
此外,專家還介紹,有十五種醉駕情形需要從重處理。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等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王平:寬嚴相濟,還要寬嚴有度,這個區分要根據對社會的實際危害、行為人主觀上的惡意程度等方面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