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區、生產區;(二)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集體宿舍區、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三)商場、賓館、餐飲場所;(四)風景名勝區、市區公園、城市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五)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歌舞廳、游樂場、車站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六)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對攜犬進入以上場所的,管理人員可以拒絕。若違反則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昭通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了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
記者注意到,前述《通告》限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中,“中心城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并不在當地規定的限制范圍內,此外,當地也沒有詳細限制養犬人遛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