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6月16日訊(記者 曾舒琪 通訊員 李夢霞)隨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印發,2018年1月1日,我國開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的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2018年4月,原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執法人員在對寶安某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廠區外市政管網觀察井下層有水泥管流出含重金屬的廢水。執法人員對該區域進行挖掘,發現此處雨水管道周邊土壤有淡黃色廢水滲出,經監測滲出廢水中總鉻、六價鉻濃度分別達到2060mg/L、2010mg/L。經深圳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利用水質溯源技術,排查廢水污染來源,判斷出廢水來源于該企業生產車間。
2018年12月召開了地塊初步調查專家評審會,調查結果顯示該地塊存在環境風險,專家一致同意通過報告評審。2019年6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與該企業簽訂了寶安區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定企業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12月召開了地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會,專家一致同意通過報告評審。2020年5月召開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復技術方案與施工方案專家評審會,專家組一致同意通過評審。2021年5月召開了階段性效果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會,專家組同意報告修改完善且經復核后通過評審。
寶安區生態損害賠償地塊現場圖
寶安區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簽訂及土壤與地下水修復工程的實施,體現了“誰污染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這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履行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生態環境,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有效的兜底保障措施,只有樹立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在發展的方式上轉變思路,下足功夫,才能從源頭上保護好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