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光表示,我們在推進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建設過程中,對商事調解,特別是國際商事調解的認識不夠,將商事調解這一專業化水平及專業能力要求不一樣的調解與人民調解相等同,實際上,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同樣需要分類施策,需要將一般民事糾紛與商事糾紛相區分,因兩者主體不同、交易目的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同時,隨著“雙區”建設的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深入,深圳的跨境商事糾紛呈現出不斷增長的態勢。這對商事糾紛的解決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現實背景下,建立商事調解協會,可以滿足深圳多元糾紛化解的需求。深圳中院作為商事調解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將助力深圳商事調解協會的有效、高效開展工作,把深圳打造為商事糾紛,特別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最佳實踐和優選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