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開始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中,增加了一項引人注目的內容——未成年人若出現交通違法,監護人要接受道路安全教育或參加社會服務。
之前的法律規定是,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如沖紅燈、翻越機動車道內交通隔離設施、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在機動車道內逆行、違反規定乘坐副駕駛位、向窗外拋物等,免予行政處罰。
這很容易令人想起,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其中,除了呼吁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責年齡外,另一種較廣泛的聲音是,要加大對監護人失職的懲罰力度,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刑事責任的年齡劃定,需要兼顧社會公平正義與未成年人特殊權益,從來就是一個難題,需要審慎考量。但是,增加監護人失職責任,理應成為一個清晰的社會共識。我記憶深刻的一則新聞是,廣東某地,一中學生在自己家里強奸女同學,他的母親在客廳里悠閑地看電視嗑瓜子——監護人失職的懲罰缺位,使一些人對孩子的管教缺失,要么覺得管不了,要么不想管,放任自流,結果使孩子在歧路上越走越遠。
從這個角度看,深圳規定未成年人交通違法監護人或需參加社會服務,有著值得放大的積極意義。其實,大到犯罪,小到沖紅燈,都是對社會規則的藐視,都與一個人的家庭環境有莫大關系。人是理性動物,會在義務與權利、職責與回報之間權衡利弊。比如,監護人如果意識到自己將為孩子沖紅燈的行為付出“代價”,對孩子的管教應不會再流于表面。
其實,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比我們要嚴厲得多。一旦監護人疏于監護兒童,會依法嚴懲監護人,例如罰款、監禁,甚至剝奪監護資格。在監護人失職責任追究不到位的背景下,深圳的做法像一個隱喻,那就是,如果為人父母者對孩子的教育能從沖紅燈這樣的小事抓起,那么,孩子也會更加懂得敬畏規則,不太可能去觸“刑”。 (李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