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應成為處罰考量一部分
2018年光文錦渡海關就查了18起這樣的案件,這已經不是家庭教育好壞的問題了,而是監護人是否還應該擁有孩子監護權的問題了。在教唆他人犯罪這一項中,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民法總則》里,嚴重虐待兒童的父母應被剝奪監護權,所以,為了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監護人應該受到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應該考慮剝奪監護人權益,因為對于孩子來說,這也是在精神上嚴重的虐待,而在這樣的家庭成長,也是一種傷害。
記者:鄺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