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并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近年來,與“搶奪方向盤”相關的事例頻頻進入公眾的視野。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后,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關注,嚴懲“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其實,“搶奪方向盤”行為本身就關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各地處罰尺度并不一致,在沒造成嚴重后果情況下,處罰往往都顯得較輕。此次“兩高一部”聯合發文,為今后類似案件設立了“標尺”。而且,《意見》著重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這既進一步提高法律的震懾力,有效回應社會期待,也讓人們切實意識到,“搶奪方向盤”是一項非常嚴重的危險行為,一旦“任性”就必須付出沉重代價。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也沒有回避駕駛人員的責任。鑒于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后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沖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也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明確了乘客與駕駛人員的權責,乘客要遵守秩序,司機也要牢記自己肩上的責任,共同把好生命的“方向盤”。
有人分析道,把公交車帶入深淵不是失控的方向盤,而是致命的情緒。更直接地說,是文明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于2018年11月發布了《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專題報告,數據顯示,近3年來我國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的刑事案件中,有近三成出現乘客搶奪車輛操縱裝置的情況。這樣的數據,足以喚起我們每一個人對自身文明的反思。從某種程度上說,在法律層面加大對“搶奪方向盤”行為的懲處力度,也是一場有力的文明宣示:社會規則不容挑戰,漠視規則、放縱情緒,不僅會對文明造成戕害,也極有可能讓自己跌入犯罪的深淵。
在公共安全面前,沒有人是旁觀者。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通過強勁的法治力量,在減少生活中法律與規則的“局外人”數量的同時,也激發起更多人的文明主體意識。遇到破壞公共規則的行為,當更多人勇于、樂于挺身向前,用實際行動捍衛我們的規則文明,安全感便將深植于我們每一個人的內心。